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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机动车不避让校车罚款200元
来源:新京报 编辑:王新 时间:2012/4/11 0:00:00
 昨日公布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落实了校车的优先权。机动车驾驶人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条例明确规定,所指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并未包括幼儿园和高中。

  校车条例不到半年出台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是中国首部专门规范校车安全的法规,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完成了从起草到出台的全部程序。去年11月,甘肃平凉发生了一起重大的校车事故,20多名幼儿园幼儿遇难。随即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要求国务院抓紧制定出台校车安全条例。12月,国务院法制办将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全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共收集到7000多条。

  在今年的两会上,“校车安全”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本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公布。条例总共62条,分为总则、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校车通行安全、校车乘车安全、法律责任等8章。

  过渡期可驶非专用校车

  和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公布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改动不多,主要在一些规定上更加细化和具有操作性。同时条例仍留出了一定过渡期,对于已经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及其聘用的校车驾驶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9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资格。

  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

  ■ 解读

  1 地方政府保障就近入学

  【条例】

  地方政府依法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交通风险。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需要的农村地区,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学生获得校车服务。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解读】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各方面普遍认为,为从源头上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应当切实贯彻义务教育法关于保障学生就近入学,以及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学生入学的规定,尽量使中小学学生上学不乘车或少乘车。

  许多意见认为,学生集体乘坐校车,交通风险过于集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大量未成年人伤亡,损失太大。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包括发展农村客运班线,使学生尽可能乘坐公交车上下学。

  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司司长赵晓光:因为校车是孩子们集中乘坐,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和自救能力差,对各种情况的反应能力不是很强,所以要强调就近入学,这也是我国义务教育法的明确规定。

  对确实需要乘坐汽车的学生,应该首先通过公共交通和客运班线来解决。

  2 幼儿园未纳入校车范围

  【条例】

  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解读】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面对于将接受义务教育的小学生、初中生纳入校车服务范围普遍表示赞成。对高中学生上下学是否纳入校车服务范围,意见不一致,有的赞成纳入,有的不赞成。

  起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反复研究认为,对校车安全的特别规定,是针对小学生、初中生的身体条件和自我保护能力的实际情况作出的。高中生的身体条件及自我保护能力与成年人大体相当,上下学需要乘车的,可以乘坐普通客车,不必再纳入校车服务对象范围,以避免校车使用范围过大,脱离实际。

  对幼儿园的幼儿乘车安全问题,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研究,考虑到让没有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的3岁——6岁幼儿每天集体乘坐校车,安全风险太大。为减少幼儿入园的交通风险,在制度安排上应以保障幼儿就近入园和由家长接送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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