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券市场发展得如火如荼之际,商业银行不仅成为最大的投资者,同时也是最主要的承销商。为防患于未然,监管层的“紧箍咒”不期而至。
记者日前从多家商业银行获悉,银监会已经在上周正式下发了《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承销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2]16号,下称《通知》),旨在通过将信用债包销业务纳入表内监管,同时在承销与交易之间建立“防火墙”,防范债券风险传导至银行体系。
“与银信合作转表一样,现在轮到了债券承销与同业代付,表外业务不断被纳入表内,监管越来越严。”某股份制银行资金部人士向记者表示。
包销入表
这份《通知》第一条明确,除人民币国债(含财政部代为还本付息的地方债)、央票及政策性金融债以外,其他各类债券的承销业务均被纳入监管,基本涵盖了全部的信用债券品种。
银监会指出,商业银行应结合总体资本实力和能够承担的风险水平,合理制定债券承销业务管理政策和程序,明确债券承销项目准入标准,以及项目管理和风险处置流程。
“商业银行应在客观评估承销项目风险和市场环境的基础上,审慎从事以包销方式承销债券业务。”《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开展债券包销业务时,应将承诺包销的全部金额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体系,并纳入授信集中度计算,填入相关非现场监管报表的“不可撤销的承诺及或有负债”项目。
在此之前,银行风险管理部门既不将承销业务纳入债券投资授信管理范畴,也未将其纳入企业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范畴。中国进出口银行一位研究人士今年1月撰文称:“如此一来,授信管理出现真空地带,极易造成风险超出商业银行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况。”
在债券承销过程中,往往会由于市况不佳或发行规模偏高等原因,出现认购不足,因而发行人有时会与承销商订立包销协议,以确保债券销售顺利完成。而银监会这份《通知》的核心,正是严格约束商业银行债券包销,审慎隔离相关风险。
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制定风险处置预案,以应对承销期内未能全额出售所包销债券(下称“包销余券”)的情况,同时列出了详细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按照银监会规定,商业银行应就包销余券设定处置期限,处置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同时在承销部门内设置风险处置专户,管理和处置包销余券,并且不得将此类债券直接转移至本行债券交易部门账户。
《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对包销余券进行估值及独立核算,根据市场风险管理的监管要求,计入交易账户管理,计提市场风险资本,并纳入授信集中度和杠杆率的计算。
有业内人士指出:“银行包销的信用债如何计入授信额度,包销余券如何计提风险资本,通知并未明确,但无疑将压缩整个市场信用扩张的规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