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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21000元刷成2100元 郑州丹尼斯状告顾客不当得利
来源:大河网-河南法制报 编辑:编辑部 时间:2012/8/9 0:00:00

  □记者李向华通讯员张卫国张艳

      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收银员在顾客购物刷卡时,错将21000元的商品仅刷了2100元。为此,该公司以该顾客不当得利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追回少刷的钱款。而该顾客则称该21000元的商品是其将卡借给他人所购买,自己不应负责。面对如此案件,法院该如何判决?

  郑州市金水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0日原告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举办大型促销活动,即当天持VIP卡消费满1400元返1400元,VIP卡里所返的系电子券,电子券等同现金使用。

  当日,被告王某持有VIP卡(卡号为1101038589)消费共计64429元,按促销活动条件返还被告VIP卡内64429元电子券,但其中一笔21000元误收成了2100元,之后持卡人又用卡里剩余的40380元(其中含有收银员少收的18900元)于当日12时51分购买了40140元的商品,卡里剩余

  的240元于当日20时25分与另一张VIP卡(1101002610卡主为范某)合买了1378元的商品。

  被告王某称,2011年11月10日其将卡借给他人,该借卡人虽然经常见到但是他并不知道对方的真实身份,也没有对方的联系方式。被告王某借VIP卡的目的是根据顾客消费返还的全额按0.5%收取好处费。当借卡人返还卡时卡里已没钱了。

  2011年11月12日,被告王某本人再次持该VIP卡进行消费。

  论辩

  关于该案应如何处理,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形成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2011年11月10日被告的VIP卡内用电子券消费21000元商品是否是被告本人消费。经查,被告所持VIP卡系原告商场促销活动为消费一定金额的顾客所办优惠卡,该卡在办理过程中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对使用该卡的权利义务也未明确规定,也没有密码,顾客在持此卡消费过程中商场不对顾客身份进行核实,即原告为顾客所办理的该种类VIP卡在使用过程中对使用人与持卡人并未作明确限制,任何人持卡均可消费,按此卡参与原告商场的优惠活动。故原告对2011年11月10日当日消费人负有举证责任,原告仅提供了2011年11月12日被告使用该VIP卡

  的事实,而未提供2011年11月10日被告持此卡消费的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189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另一种意见认为,因该VIP卡有卡号,登记在被告名下,且2011年11月10日持卡人持该VIP卡在原告处进行消费。因原告诉称被告持VIP卡消费,被告称将VIP卡借他人,双方各执一词,但都未提供直接证据证明该事实,故被告对其VIP卡出借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应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款。由于当日系原告店庆日,按其活动“持VIP卡消费1400元返1400元”,即该18900元商品按当日活动,被告仅需支付现金9450元,另付返电子券9450元可购得,故被告应返还原告9450元。

  审判

  关于此案,网络舆论也形成两种意见,支持原告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的网友认为:“典型的不当得利,还有什么可讨论的?”“王某应该把钱还给商场,收银员虽然有错,但这么多钱也不能让人家一个小姑娘来承担。”“作为一个有道德的人,一个讲诚信的人,应该互相体谅,不管是本人还是朋友进行了消费,消费者都得到了同等价值的服务或商品,就算商场不去提出,持卡人也应主动归还。”……

  支持被告王某的网友认为:“商场承担70%的责任,收银员承担30%的责任,持卡人无责任。”“商场收银柜台一般都有一句话:钱款当面点清,过后概不负责,从道德上讲应该还,但按照这句话,凭什么要还?”……

  郑州市金水区法院经讨论,最终依法判决: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不当得利款9450元;驳回原告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的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2011年11月10日被告王某的VIP卡内用电子券消费21000万元商品是不是被告王某本人消费。

  因该VIP卡有卡号,登记在被告名下,且2011年11月10日持卡人持该VIP卡在原告处进行消费。因原告诉称被告持VIP卡消费,但未提供直接证据证明该事实,被告称将VIP卡借他人,双方各执一词,成为本案争议焦点。因该VIP卡系被告持有,并未丢失,故持卡消费人只有两种情形:一种情

  形是该卡是被告本人持卡消费;另一种情形是被告出借他人消费。按第一种情形,被告的行为形成不当得利,应返还不当得利款;按第二种情形,被告将此卡借给他人,持卡人消费行为构成法律上的不当得利,被告有义务提供实际使用人的具体情况,但其并未提供,故被告对其VIP卡出借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即被告应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款。所以,无论持卡人消费属于哪种情形,均应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款,故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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