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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 滴滴优步合并被指涉垄断造查
来源:新浪科技综合 编辑:编辑部 时间:2018/11/17 0:00:00

  来源:南方都市报

  原标题: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接手滴滴优步合并案调查

  滴滴优步合并2年多,此桩并购案是否涉嫌垄断尚无定论。11月16日,新组建的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首次在国新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并披露滴滴优步合并案的反垄断调查最新进展。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局长吴振国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正在依据反垄断法及有关规定对滴滴优步合并案进行调查。并称,反垄断局正在研究互联网竞争规律和特点,全面分析评估该交易对市场竞争和行业发展的影响,严厉查处损害消费者权利的垄断行为。

  滴滴优步合并被指涉垄断

  2016年8月1日,滴滴出行和U ber中国业务宣布合并,滴滴收购优步中国的品牌、业务、数据等全部资产,并和U ber全球相互持股。该案曾引发广泛关注。

  有业内人士指出,这将让打车软件市场大部分份额集中到一个主体之下,或将导致垄断。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中,就此做出明确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集中之前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一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二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未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

  但让外界觉得蹊跷的是,此桩合并,并未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2016年9月,时任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曾表示,并未收到滴滴提交的申报。

  就此,滴滴方面曾回应称,由于滴滴和优步中国均未实现盈利,且优步中国在上一个会计年度营业额没有达到申报标准,不需要事先向有关部门申报。

  南都记者了解到,按照反垄断法规定,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滴滴并购U ber”,即属于《反垄断法》第20条第1款所规定的“经营者合并”,符合经营者集中的条件。

  为防止经营者集中、造成垄断,《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和《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明确了对一定规模的经营者集中,可实行事前申报或事后审查制度。

  2016年,商务部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滴滴优步中国的合并案依法进行调查。备受外界关注的是,这一调查至今尚未公布结论。

  而今年随着国家机构改革,商务部反垄断局并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而此番最新表态,意味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已接手对该案的反垄断调查。

  采写:南都记者 刘嫚 见习记者 蒋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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